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陆续不断的“被精神病”事件,由于《精神卫生法》草案的公布而划上了一个逗号,甚至只是一个顿号。之所以这么讲,是因为公众只关注了这些事件里公权力滥用的问题。然而,强制鉴定和强制治疗一向是精神病学实践的基本原则。

为什么精神病医生会有这种近似警察的特殊权力呢?这源于精神病学的一条基本理论——精神病以当事人是否拥有自知力为标准。当事人不知道、不认为自己是精神病,恰恰是断定他患有精神病的一条重要理由。

反过来,心理咨询工作者经常会遇一些朋友,他们觉得自己“情绪太不稳定了”、“脑子都要裂开了”,他们怀疑自己得了精神病,这恰恰就是他没有精神病的证据。所以,目前舆论上谈论精神病的“自愿治疗”,只是不清楚这条精神病学原理的一厢情愿。

事实上,所有精神病人都是“被精神病”,只不过这个“被”字有善意和恶意的区别。如果精神病院里某个精神病人认为自己已经治愈,对不起,这也不算数。没有医生的鉴定,没有监护人的同意,他不可能结束治疗。因为他这种表态恰恰可能是失去自知力的表现——他不知道自己还有病。

从学理上讲,精神病的诊断和治疗本来就不存在“自愿”一说。当然,或许这个理论完全错了,精神病人也拥有自知力。不过要改变一种学术观点,比起改变一个法律条文要复杂得多了,完全不是同一层面上的事。至少在今天,这仍然是精神病学家普遍接受的观点。

媒体上那些“被精神病”事件中,公权力为什么只借助精神病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呢?指称当事人患有鼠疫,按照《传染病防治法》同样可以对其强制隔离。这就涉及到精神病学的另外一个问题——直到目前为止,精神病尚未出现有效的生理验测手段,主要还是靠医生对当事人行为的判断。是不是鼠疫,一张化验单可以见真伪。是不是精神病,那就只好依靠精神科医生的眼睛了。

这里要说明一下,公众往往把精神病和心理问题与生理上的病截然分开。前者是“灵魂”有病,后者是身体有病。其实并不如此。对于严谨的精神病学家来说,所有精神病都必然在生理上有客观的,不可逆转的病变,才能认为他的怪异行为是病态。

这种看法不仅是一种学术观点,客观上也有助于保护一般人不受“被精神病”的侵害。如果没有这个界限,任何人举止怪异,不合群,都有可能被当成精神病人。不过,这个严谨的标准在现实中几乎无法落实。因为与精神病有关的生理病变或者是脑部某些区域的病变,或者是某些神经递质分泌不平衡。到目前为止,精神病学家还难以靠医院的条件检测这两种病变。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,目前还只能靠专家的一张嘴。

一纸政策或者法律确实可以大大限制公权力制造“被精神病”事件。不过,有这两个原则存在,公权力不使用这个工具,私人恩怨未必不会介入。不久前上映的《美少女特攻队》就讲了这么个故事:女主人公的养父不仅买通精神病医生将她强行收治,甚至强行作手术进行永久性的生理改变。艺术源于生活,这类事件至少一段时间里存在于欧美精神病院中。

去年笔者还看到个别报导,称有人因为抢占遗产的原因,买通精神病院将另外的继承人强行收治。只不过因为其中未涉及公权力滥用,属于私人冲突,未受普遍重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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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军

郑军

438篇文章 7年前更新

汉族,天津市人。1969年2月15日出生于上海市卢湾区。1990年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教育系学校教育本科,攻读心理学和教育学。1997年10月开始发表作品。迄今累积在大陆、港、台等地出版长篇小说八部、评论著作一部、心理健康读物四部。中短篇小说二十余篇、评论文章三百余篇,各类科普文章二百余篇,总计四百余万字。并参与一些电视节目的制作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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